教务处关于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4-2015学年下学期
教育见习工作安排的通知
教通[2015]14号
各教学系(部):
教育见习是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保证。教育见习能够奠定师范类学生对教育活动、教育现象的感性认识基础,为师范类学生教师综合职业品质的形成奠定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见习工作,根据学校有关实践教学的规定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本学期教育类专业教育见习工作安排如下。
一、教育见习方式和时间
(一)教育见习方式和要求
1.教育见习的形式采取集中方式进行,请于各专业教育见习开始前3天完成各专业见习动员,做好见习准备工作。
2.按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教育见习任务,教育见习结束后必须由教育见习单位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加盖教育见习单位公章。
3.指导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的见习材料并给予书面评语。
4.教研室主任负责指导教师共同写出实习总结交教学系。
5.见习手册由各系根据专业情况自行编制。
(二)教育见习时间
各教学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见习单位联系商定见习时间。为便于管理和检查各教学系本学期教育见习工作在2015年5月31日之内完成。
二、教育见习组织与领导
各教学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教育见习领导小组、选派见习指导(带队)教师。各系(部)、教研室及指导(带队)教师职责参见《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三、教育见习纪律
(一)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见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教育见习教学秩序;
(二)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教育见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见习者,必须经系领导审核并具体研究,报教务处批准;见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者,按旷课处理;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保证见习安全,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无故不按时完成见习报告和指导教师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其成绩按不合格登记;
(五)教育见习成绩不合格者,按必修课成绩不合格进行重修。
四、教育见习成绩考核
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教育见习中的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成绩,并以百分制评定成绩。
五、教育见习经费预算及指导教师工作量核算
(一)各教学系(部)请按照《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教育见习经费预算报学校审批。
(二)本次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作量统计办法》二(一)执行。
六、其他要求
请于2015年4月24日以前将各专业见习方案及见习手册报教务处备案。
附: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见习鉴定表
教务处
2015年4月14日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见习鉴定表
姓名 |
|
专业 |
|
联系方式 |
|
学号 |
|
班级 |
|
学校指导教师姓名 |
|
联系方式 |
|
见习单位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见习单位指导教师姓名 |
|
联系方式 |
|
教 育 见 习 内 容 |
|
教 育 见 习 总 结 |
|
教 育 见 习 总 结 |
|
见习单位评语及成绩评定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评定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教育见习领导小组 成绩评定 |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