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三十个不得”中涉及高校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7-04-25 点击数:

一、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二、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三、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五、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六、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七、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八、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课程)类专业;

九、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十、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一、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十二、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十三、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十四、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十五、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十六、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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