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公开” 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二、“六不准” (一)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二)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三)严禁高校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五)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教育部表示,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十条禁令” (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2015年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 “二十六个不得”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 1、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2、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3、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4、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5、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6、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7、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8、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9、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10、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11、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 12、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13、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14、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15、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16、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17、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18、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19、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20、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21、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22、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23、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 24、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25、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26、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摘自《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 |